控制一家公司的十种操作方式

时间:2020年04月29日 23:04:00 浏览:

[摘要] 如果想取得公司控制权,除了控股,还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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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9日 23:04:00

取得公司控制权最直接的方式,当然是控制公司多数股权。大多数公司事项决议只要过半数股东通过即可,所以我们常说持股过半,就可以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但是根据《公司法》规定,若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而,只有持股超过三分之二,才算取得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但是,受制于资金、股东准入条件、原股东股权转让意愿等,投资者有时很难直接控股目标企业。那么,如果想取得公司控制权,除了控股,还有哪些方式?

01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所谓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部分公司股东建立一个股东联盟,签署协议的股东通过提前协商就需要决策的事项达成一致,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一致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从而扩大能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数量,对公司形成一定程度的控制。比如,2018年年初,深圳市鑫日科在线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日科”)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福寿(持股43.51%)作为甲方,与乙方刘俊锋(持股9.87%)、丙方胡建逃(持股3.57%)和丁方贺瑞阳(持股3.57%)三位股东联合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乙方、丙方、丁方分别保证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所有事项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四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鑫日科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2%,许福寿实际支配的鑫日科表决权股份数从43.51%扩大至60.52%。

02设计A/B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通俗来讲,就是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不过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设计双层股权结构,所以很多采用双层股权架构的股份公司选择在香港、美国等允许双层股权架构的资本市场上市,比如京东、百度、阿里巴巴。值得一提的是,去年新推出的科创板可同股不同权,去年年末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刻得”)成为首家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根据优刻得公司章程,优刻得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所持有的B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5倍。公司上市时,季昕华等3位共同实控人合计直接持有优刻得26.83%的股权,按照优刻得AB股设置,对应64.71%的表决权。

03设置一票否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特定股东、董事、监事对公司运营管理全部事项、或部分特殊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比如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一票否决权一般设置在董事会层面,股东会和监事会层面的较为少见,通常仅向少数领投机构或对公司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股东,比如创始人,赋予一票否决权。其实这是双层股权架构方式的延伸,也是基于同股不同权实现的,因而股份公司也不能直接设置一票否决权。

04提高通过决议所需表决权数量

投资者可以通过提高公司章程中通过决议所需的最低表决权数量,间接享有一票否决权,这种方式常见于股份有限公司。如上文所述,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同股同权,但《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只设置了最低表决权限制(比如,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没有表决权上限要求。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也可以提高决议通过须要的表决权数量,从而变相获得一票否决权。比如阿里巴巴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要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和相关条款,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通过。而马云个人持股就有6.42%,如此一来,只要马云不同意,阿里巴巴关于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和相关条款永远无法修改。

05接受大股东表决权委托

表决权委托就是公司股东在一段时间内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对应的公司事务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可约定委托可撤销或不可撤销、被委托的表决权行使范围可以是全部或部分公司事务,受托人在约定范围内代替委托人行使表决权。这种方式常用来归集表决权,加强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也有些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在收购完成前提前控制企业,或规避股东资格限制。

梦洁股份老板姜天武就是通过接受股东表决权委托,避免了离婚财产分割对其控制权的影响。姜天武原本持有梦洁股份37.33%的股权,2017年姜天武与伍静签署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后,姜天武持股比例降低至18.67%,而伍静及其一致行动人伍伟将合计持股19.76%。过户完成后,姜天武对伍静持有的梦洁股份1.27亿股股权具有优先受让权。为了避免股权分割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姜天武与梦洁股份四位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李建伟、李菁、李军、张爱纯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建伟、李菁、李军、张爱纯分别将其持有3.66%、2.34%、2.34%、2.34%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姜天武。协议的委托期为姜天武根据《离婚协议》完成股份分割过户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协议签署后,姜天武将合计控制梦洁股份29.3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比伍伟、伍静姐妹具有表决权的股份高多9.6%,姜天武先生仍为梦洁股份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仍为实控人

06托管或代持大股东股权 

股权托管和代持都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代其行使股东权利,取得企业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但性质大不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委托人是否隐名。如果委托人保留名义上股东身份,就是股权托管;如果委托人为隐名股东,仅出资,由受托人以股东身份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则是股权代持。这两种方式和表决权委托的区别在于,不止表决权,受托人还可以行使其受托股份的全部权益,如分红权、增值权、处置权等权限。和表决权委托一样,这两种方式也是收购人在收购过渡期常用的提前取得企业控制权的方式,股权托管还被用来规避股东资格限制。不过,有些股权代持会附带口头或书面股权托管协议,股权代持人将名下股份反托管给出资人,股权代持人按照出资人的指示参加公司运营,这种情况下代持人没有实际控制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与表决权或股权委托不同,股权代持人具有名义股东身份,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容易产生权益归属纠纷,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比如,2005年,香港私募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博智资本)为规避我国境内保险公司外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25%的限制,委托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元控股”)代为收购并持有新华人寿9%的股权,股权收购款由博智资本承担,而鸿元控股登记为新华人寿股东并履行股东权利。2010年10月,新华人寿拟增资扩股并IPO上市,博智资本想要将新华人寿9%的股权转让给河北德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仁投资”),但鸿元控股拒绝配合转让。最终,博智资本付出了7.02亿元“赎金”,鸿元控股才同意与博智资本、德仁投资签署三方转让协议,约定德仁投资分别向博智资本和鸿元控股支付21.6亿元和7.02亿元转让价款。事后,博智资本以所签协议是在受胁迫下签订为由提起诉讼。虽然一审博智资本胜诉,但最高院二审和终审均判决鸿元控股胜诉。理由是博智资本违反保监会相关规定,不能合法成为涉案股权的权利人,而鸿元控股以自己名义出资并登记为股东、履行股东权利,故涉案股权应归属于鸿元控股,博智资本与鸿元控股之间不属于股权代持关系,应该是委托投资关系。

07控制多数董事席位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决定任免。虽然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股东大会赋予董事会企业日常经营决策的权利,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股东大会的授权。一般除企业分立、合并、解散、重组等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外,其他事项董事会可以直接决策。所以,很多公司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实际控制公司。

一般董事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果董事会决议反对票与赞成票相等,由董事长裁决。根据《公司法》,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因而,如果想要控制董事会,需要至少控制过半数董事席位。

还是以阿里巴巴为例,阿里的公司权力设计非常巧妙,除了上文所述的变相一票否决权外,阿里合伙人还通过公司章程设计控制了董事会。第一,阿里合伙人享有提名董事会简单多数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软银和雅虎两大股东各有一个提名权(雅虎现已退出);第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须股东大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为此,马云、蔡崇信与软银、雅虎协议约定,软银、雅虎对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而马云、蔡崇信与软银、雅虎四方持股比例达69.5%,超过半数表决权,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毫无悬念当选。第三,即便是阿里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被选中、或离开董事会,阿里合伙人还有权力制定临时董事填补空缺,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而且在任何时间,不论任何原因,只要董事会成员中阿里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会成员不过半,阿里合伙人就有权指定不足的董事会成员。第四,合伙人有权临时提名2位新董事。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上文中提到,前述关于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和相关条款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通过。而马云个人持股就有6.42%,如此一来,只要马云不同意,阿里巴巴关于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和相关条款永远无法修改。通过以上安排,阿里合伙人得以始终控制过半数董事席位。现在,即便马云卸任董事局主席并提前退休,通过这一系列安排,阿里合伙人依旧能牢牢控制董事会。不过,阿里巴巴上市时并未完全行使多数董事提名权,当时阿里共9个董事,阿里合伙人占据4席执行董事席位,软银CEO孙正义担任非执行董事,雅虎创始人杨致远及前香港特首董建华、前高盛副董事长郭德明、资深会计事务所高管Michael Evans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目前,阿里巴巴共11名董事,其中5人由阿里合伙人提名,1人由软银提名,剩余5名为独立董事,阿里合伙人实际控制阿里董事会。

08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都至少有一人。有限合伙人只负责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参与公司运作。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作,对公司事务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企业对外签订法律文件,在企业中处于核心地位,但也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投资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有限合伙人引入资金,而自己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控制公司。或者以此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载体,让员工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享受公司收益分红,避免稀释公司控制权。

比如透视蚂蚁金服股权结构,蚂蚁金服上市前,马云最终持股比例仅不足8.8%,而蚂蚁金服背后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和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两家法人股东分别持股42.28%和34.15%,合计持股76.43%。这两家公司正是阿里员工持股计划的载体,其背后还有第二层员工持股载体合伙企业,分别是杭州君洁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和杭州君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马云正是直接或通过其独资公司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控制第一层和第二层四家员工持股载体,实现对蚂蚁金服的控制。云铂投资在君瀚投资、君澳投资、君洁投资和君济投资持股比例都不高,分别持股0.47%、0.04%、0.48%和0.05%,马云还直接持有君瀚投资1.88%的股权,但马云是这些合伙企业背后唯一普通合伙份额持有人,拥有绝对控制权。第一层和第二层四家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均是阿里巴巴员工和湖畔合伙人,只享受公司分红,不参与公司运作。通过这种安排,马云以不超过8.8%的股权比例实现对蚂蚁金服的控制。

图:蚂蚁金服股权结构图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09搭建合伙人制度

我们这里说的“合伙人”,和公司法意义上的合伙人不同,这些人不一定实际出资,只是具有相同发展理念的组合,是用股权或利益把这些人联系在一起。所以,不止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设计合伙人制度。

比较经典的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阿里设有永久合伙人制度,仅马云和蔡崇信是阿里的永久合伙人,除非离职、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合伙人会议过半数投票除名,马云和蔡崇信永远是阿里合伙人。而且阿里的合伙人入伙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需要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75%以上合伙人投票通过,合伙人与马云及其核心团队目标一致,他们之间相当于有隐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合伙人投票基本与马云投票一致,最终控制权归集到马云手中。重要的是,阿里巴巴合伙人权限非常大,我们在上文中提到,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阿里合伙人可以控制董事会。而除马云同意外,现行合伙人制度无法废除(需要95%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废除,而马云个人持股6.42%)。所以,即便是现在马云退休了,他还是可以通过合伙人制度控制阿里巴巴。

10构建持股实体

简单来说,就是以一家公司作为持股实体,成为这家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股最多的普通合伙人,间接控制目标企业股份。这种方式是借助股权杠杆,投资者本身不同成为目标企业的控股股东,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比例甚至可能低于其他股东,但通过控制目标企业多数股权,以更低的成本增强对企业的控制权。

以裕华投资就是通过控制张裕A的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间接实现对张裕A的控制。裕华投资是张裕集团管理层设立的公司。张裕集团合计持有张裕A 50.4%的股权,如果裕华投资直接控制张裕A,需要至少直接或间接持有50.4%张裕A的股权。但裕华投资通过持有张裕集团45%的股权,仅间接持有张裕A 22.68%的股权,就实现了对张裕A对控制。

文    如是金融研究院

作者不愿公开自己是否持有文中所涉及的股票或其他投资组合。

本文仅代表撰稿人个人观点,不代表摩尔投研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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